whose.one whose.one source dossier · v1.0 · 2026-08-24 钓鱼岛 · 尖阁诸岛 · 钓鱼台列屿 资料集 三种官方叙事背后的文献证据,并注明每份原件的可获取程度。有一点应放在开头而不是放进卡片里:日本政府的立场是「不存在领土争议」 — 围绕这些岛屿根本不存在需要解决的领有权问题 。也就是说,本页并列三种叙事这一形式本身,就是日本所不承认的。这是关于争端的一项事实,记录在此,而不是对其当否的判断。三种叙事中的每一张卡片都附有其他当事方的反驳 — 两方以同样的论法作答时,则记述两者的主张在哪里分岔。第三方卡片不附反驳,改为自陈其限度。本文件不支持任何一方的主张。
投票 你认为哪一种叙事更有说服力? ↓ 名称规则 本版以简体中文写成,因此标题采用中国政府的名称「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这是关于本版语言的规则,不是关于领土归属的立场 — 日本政府的「尖阁诸岛」、中华民国(台湾)政府的「钓鱼台列屿」,在正文中标明是哪一方的名称后并列使用。既然本版是用争端一方的语言写成的,这样的安排对任何一方而言同样不是中立的 · 下面三段叙事的排列顺序每次访问随机 日本主要依据 中国主要依据 台湾主要依据 被读成相反的意思
现状 — 截至2026年8月 状态截至 2026-08 实际控制 🇯🇵 日本,自1972年5月15日冲绳归还以来持续控制 2026-08 人口 自1940年前后古贺的产业停业以来无人居住 2026-08 面积 三个政府的数字并不一致。最大的岛屿(日本称鱼钓岛、中国称钓鱼岛、台湾称钓鱼台)在石垣市登记为3.82平方公里,中国白皮书作3.91平方公里,中华民国外交部作4.5平方公里;全群总面积约为7平方公里(日本)、5.69平方公里(中国)和6.5平方公里(中华民国) 2026-08 日本/石垣市 3.82 km² 中国白皮书 3.91 km² 中华民国外交部 4.5 km² 最后一次定居 依1896年批准的租借经营,1908年达到顶峰,99户、248人 1908 日本的行政划归 冲绳县石垣市,涵盖鱼钓岛(钓鱼岛/钓鱼台)、久场岛(黄尾屿)、大正岛(赤尾屿)等。市议会于2020年6月表决将行政区名称由「登野城」改为「登野城尖阁」,2020年10月1日生效。北京与台北均提出抗议;台湾的外交部称这一更改「无效」 2020-10 中国的划归 台湾岛的附属岛屿。标准名称于2012年3月公布,领海基线于2012年9月10日宣布,并于9月13日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2012-09 台湾的划归 宜兰县头城镇大溪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把这些岛屿表述为台湾岛的附属岛屿;两者从未发布共同的划归 2026-08 所有权 鱼钓岛(钓鱼岛)、北小岛与南小岛于2012年9月11日由栗原家族以20.5亿日元转让给日本国。久场岛(黄尾屿)仍为私有,日本对其征税 — 日本外务省援引此点作为有效控制的证据;大正岛(赤尾屿)为国有地。久场岛与大正岛自1972年起被提供给美军作为设施使用,1950年代起被用作实弹靶场。日本外务省把这次转让描述为「不过是把所有权从一位私人手中交回政府,而在1932年以前所有权本来就在政府手中」 (英文本,本版译出) 2012-09 日本的立场 「关于尖阁诸岛,不存在应予解决的领有权问题」 — 这正是日本既不就此谈判也不就此仲裁的原因 2026-08 中国的立场 这些岛屿是在1894—95年战争期间被夺走的中国领土,美国1972年把施政权移交日本「完全是非法的」 2026-08 台湾的立场 这些岛屿在1895年是清朝领土而非无主地 ,并依《马关条约》与台湾一并被割让。台北1996年的四项原则排除了与北京共同解决此事 2026-08 美国的立场 美日安保条约涵盖处于日本施政下的领域,第5条适用于此地这一点已被反复重申 — 最近一次是2025年2月7日特朗普与石破的领导人联合声明 — 与此同时美国坚持在底层的主权问题上不持立场。没有找到2026年的重申 2025-02 日本的巡逻部署 那霸的第十一管区海上保安本部,2016年在石垣设立了专责的领海警备部队 2026-08 中国海警的存在,2026年7月 31天中有28天有船只进入毗连区,累计114艘·日;有2天进入领海,共6艘。常态存在几乎总是4艘 2026-07 中国海警的存在,2026年8月 头23天中有22天进入毗连区,累计86艘·日;有一天(8月14日)进入领海,共4艘 2026-08-23 ⚠ 关于本页有三点告诫。巡逻数字每月都在变 — 它们取自日本海上保安厅自己的每日统计,那是唯一连续公布的序列,并据此标注了日期;它们衡量的是由当事方之一所记录的中国活动。命名本身就有争议 :日本反对双名并列,认为那暗示争议存在,而中国和台湾反对「Senkaku」;三个名称的任何排列对所有人来说都不是中立的,包括本页顶端的那一个。还有,这场争端有三方,不是两方 — 台北已正式拒绝与北京共同处理此事,所以「中国和台湾」这种常见的简称,描述的是两个政府都不曾同意过的一种并列。 2026-08 变更记录 2026-08-14 四艘中国海警船进入领海 — 这是8月前23天内记录到的唯一一次进入。
2026-03-25 日本文部科学省通过把这些岛屿记述为日本领土的教科书;中国外交部提出抗议: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 日本在教科书里做什么都改变不了钓鱼岛属于中国这一事实。
2025-05-03 驻日大使吴江浩就一架日本民用航空器提出交涉,北京称已采取必要管控措施对其进行警告驱离 — 这是对空中管辖权的主张,而不只是海上的。
2021-02-01 中国《海警法》生效。日本外务省称其条款存在问题,包括对使用武器的授权。
2020-10-01 石垣市把行政区名称由登野城改为登野城尖阁,正式生效。北京与台北均提出抗议;台湾的外交部称这一更改无效。
2013-04-10 台湾与日本签署渔业协议,为台湾渔民增加约4,530平方公里的受保护作业区,把主权问题搁在一边。北京没有缔结任何同等的安排。
2012-09-11 日本登记把三个岛屿由私人所有转为国有,价款20.5亿日元。东京把这次购买说成是为了抢在石原都知事4月18日宣布的更具挑衅性的计划之前;北京称之为对中国主权的严重侵犯,中国多达85个城市随后爆发抗议。
2012-09-10 中国宣布这些岛屿周边的领海基线,就在日本登记购买的前一天;基线于9月13日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2012-08-05 马英九总统宣布东海和平倡议:主权在我、搁置争议、和平互惠、共同开发。
1971-06-11 中华民国正式提出对这些岛屿的主张,比中华人民共和国12月30日的声明早六个月。
1972-05-15 施政权随冲绳归还移交日本。美国声明这次移交不能损害任何底层的主张。
⇄ 下面三段叙事的排列顺序每次访问随机。
日本的叙事 史料 6 件 十年调查未发现清朝统治的痕迹,在《马关条约》三个月前作出的一次正式国家行为,四十年间有执照、纳税的开拓,一位中国领事把这些岛屿写在冲绳县境内的信函,以及按日本的读法无人提出异议的七十五年。
日本外务省《关于尖阁诸岛领有权问题的基本见解》 1972年3月8日首次发布;2013年5月8日最后更新 日本主张的承重文件。它建立在对无主地 的先占 之上:1885年至1895年的十年调查、认定不存在清朝统治的痕迹,然后是一次正式的国家行为。日本同时否认这里存在争议 — 这一立场决定了其下游的一切,包括拒绝谈判与拒绝仲裁。
从历史上看,尖阁诸岛一直是构成日本领土的南西诸岛的一部分。1885年以后,日本政府通过冲绳县当局等途径,对尖阁诸岛反复进行实地调查,确认该群岛不仅是无人岛,而且没有受清朝统治的痕迹。在此基础上,日本政府于1895年1月14日作出内阁决议,决定在当地建立标桩,正式将尖阁诸岛编入日本领土。 — 并称:「关于尖阁诸岛,不存在应予解决的领有权问题。」(日文原件,本版译出)
含义 日本的论证是:如果这些岛屿在1895年是无主地,那么马关条约的割让与它们无关,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的归还逻辑就无所附着,中国的历史文献也就只是知情的记录,而不是权原的记录。
中国反驳 2012年白皮书正面作答:「钓鱼岛属于中国,根本不是『无主地』。在日本人『发现』钓鱼岛之前,中国已经对钓鱼岛实施了长达数百年有效管辖,是钓鱼岛无可争辩的主人。」
台湾反驳 中华民国外交部针对「编入」本身的回答:「由于日本内阁并未公布其就该等岛屿所通过的决议,该决议对清朝、以及后来的中华民国(台湾)从未产生法律拘束力。」 依台北的读法,这些岛屿是清朝领土而非无主地 ,因此1895年发生的不是先占,而是攫取。
1895年1月14日的内阁决议 明治28年1月14日閣議決定 内务大臣野村靖1895年1月12日的呈请,是对冲绳县知事1885年9月22日和1893年11月2日两次上申的回应。原件上有内阁总理大臣伊藤博文与野村的署名,现藏于日本国立公文书馆。该决议未予公布 — 这一点日本承认。
同島ノ儀ハ沖縄県ノ所轄ト認ムルヲ以テ標杭建設ノ儀同県知事上申ノ通許可スヘシ — 「查该岛屿应认定为冲绳县所辖,关于建设标桩一事,准如该县知事所呈请办理。」(日文原件,本版译出)
含义 日本的正式取得行为。日本强调其日期在1895年4月17日《马关条约》三个月之前,因而在法律上与该条约可以分离。
中国反驳 白皮书称:「1895年1月14日,日本内阁秘密通过决议,将钓鱼岛『编入』冲绳县管辖。日本从1885年开始调查钓鱼岛到1895年正式窃占,始终是秘密进行的,从未公开宣示,因此进一步证明其对钓鱼岛的主权主张不具有国际法规定的效力。」 中国还强调时点:该决议是在甲午战争进行之中、旅顺陷落之后作出的,因此不能当作一次可以与战争和随后的割让相分离的、寻常的和平时期取得。
台湾反驳 中华民国外交部的异议是程序性的,也是它自己的:该决议「未依正常程序以敕令方式正式公布」 ;而由于内阁没有公布它,「该决议对清朝、以及后来的中华民国(台湾)从未产生法律拘束力」 。
古贺辰四郎的租借与开拓 1896年 — 约1940年 古贺辰四郎是福冈出身的海产商,取得了四个国有岛屿的免费使用权,自1897年3月起派遣工人 — 先是信天翁羽毛,随后是鲣节。到1908年,定居点达到99户、248人,日本对他们征税。该产业在1940年前后停业,此后这些岛屿一直无人居住。1970年代,古贺之子把四个小岛卖给栗原家族,这条产权链的终点就是2012年日本国家买下它们 — 日方称之为「国有化」。
一位自1884年前后起即在尖阁诸岛周边从事渔业等活动的冲绳县居民提出了租借这些岛屿的申请,明治政府于1896年予以批准。获批之后,他向这些岛屿派遣工人,经营下列产业:采集鸟羽、制造鲣节、采集珊瑚、饲养牛只、制造罐头以及采集磷矿鸟粪。 — 日本外务省问答(英文本,本版译出)
含义 日本的有效统治 证据:不是纸面主张,而是数十年可见的、有执照并纳税的经济占有 — 也就是国际法庭所衡量的、持续而和平地展示国家权力。
台湾反驳 中华民国外交部给出最锋利的版本:在日本占领台湾的整个期间,这些岛屿都处在日本所控制的领土之内,因此那些年份里的日本行政只能证明日本保有了它在1895年所攫取的东西 — 既不能证明该次攫取合法,也不能作为时效而对抗一个被同一行为剥夺了权利的主权者。
中国反驳 北京2012年白皮书完全没有处理古贺开拓一事;中国的回答是结构性的 — 1895年的底层权原自始无效,因此建立其上的任何事物都无法成熟为主权。该论证的法理形式是:日本的控制在1945年至1972年间被中断 ,而1972年以后的占有来自美国的移交而非自生,所以有效统治 所要求的持续展示权力,恰恰在最要紧的地方断掉了。
中华民国驻长崎领事的感谢状 1920年5月20日 三十一名福建渔民于1919年12月30日漂到钓鱼岛,被古贺鲣节工厂的工人救起。1920年5月共发出七份感谢状,分别给村吏和救助者;现存两份原件,藏于石垣市八重山博物馆。
中華民國八年冬福建省惠安縣漁民郭合順等三十一人遭風遇難飄泊至日本帝國沖繩縣八重山郡尖閣列島內和洋島 — 「中华民国八年(1919年)冬,福建省惠安县渔民郭合顺等三十一人遭风遇难,漂泊至日本帝国冲绳县八重山郡尖阁列岛内和洋岛……」(原件为繁体中文,此处并列原文与简体)
含义 日本手上最强的一件由中国方面出具的证据:一位有正式资格的中华民国外交官,在一份正式文书中,把这些岛屿写在日本帝国冲绳县境内。日本把它读作承认。
中国与台湾反驳 两方共通的三条回答。领事的感谢状不是国家行为,不能割让领土,因为领事没有缔约能力。1920年正落在台湾本身是日本殖民地的时期之内,因此该领事描述的是他不得不描述的行政现实,而不是承认权原。另外,「和洋島」这一字串在文献学上存有争议。
《旧金山和约》第2条乙项与第3条 1951年 · 1971—72年 两条都没有点名这些岛屿。日本的桥梁是1953年12月25日琉球列岛美国民政府第27号布告,其坐标框把这些岛屿圈在内;同样的坐标又出现在1971年《冲绳归还协定》的商定记录中,该协定于1972年5月15日交还施政权。日本还援引杜勒斯在旧金山的发言,即美国准许日本对这些岛屿保有剩余主权。
第2条乙项:「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 · 第3条:「……美国将有权对这些岛屿及其居民行使一切行政、立法与司法权力,包括其领水」 — 指北纬29度以南的南西诸岛。(英文原件,本版译出)
含义 日本的战后权原链条:这些岛屿从未被放弃,作为南西诸岛的一部分由美国施政,并随冲绳一同归还。
中国反驳 中国被排除在会议之外,并在条约签署之前就拒绝其结果:周恩来1951年8月15日声明,此类条约「无论其内容和结果如何,中央人民政府一概认为是非法的,因而也是无效的」 ,1951年9月18日再次声明。它对上述桥梁另有异议 — 美国民政府第27号布告「擅自扩大托管范围,将中国领土钓鱼岛划入其中」 — 其学术版本则是:一项事后的、单方面的美国宣示不具有条约条款的分量;「南西诸岛」在地理意义上并不包括这些岛屿;而且在和约的准备过程中根本没有讨论过这些岛屿。
台湾反驳 台北的异议是它被挡在这份文书之外:中华民国外交部记载,中华民国「未获邀参加1951年的旧金山和会」 。它补充说,1945年至1971年间这些岛屿处于美国而非日本的施政之下,因此「中华民国当时没有向日本政府提出抗议的依据」 。
1953年1月8日《人民日报》的文章 琉球群島人民反對美國佔領的鬥爭 日本援引此件比任何其他中国方面的材料都更频繁,出现在三条不同的问答中。它与一本1958年中国地图出版社出版的地图集配套使用 — 该图集把这些岛屿标为「尖閣群島」并与冲绳排在一起 — 还与1950年代起美国把黄尾屿和赤尾屿用作实弹靶场而中国未曾抗议的事实配套。关于那本地图集,北京印在书上的说明称其国界系依据解放前的《申报》地图集绘制;外务省则回答说,同一本地图集已经把台湾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因此单单在此处保留殖民时代的标注是「不自然的」 。
琉球群岛散布在我国台湾东北和日本九洲岛西南之间的海面上,包括尖閣諸島、先岛诸岛、大东诸岛、冲绳诸岛、大岛诸岛、土噶喇诸岛、大隅诸岛等七组岛屿。 — 按中文原文引用;日本所依据的是外务省的英文暂译
含义 日本的默认与禁反言论证:中国共产党自己的机关报,在抨击美国占领琉球的论战之中,把这些岛屿放进了琉球,而且用了日本的名称。外务省称:「中方对于自己为何未提出异议,完全没有作出说明。」 另外两方对那七十五年更大范围沉默的回答是,它们当时没有条件打破沉默 — 台湾在其中五十年里本身处于日本殖民统治之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其余大部分时间里处于外交孤立之中。
中国反驳 这里的回答是学术性的而非官方的。历史学者刘江永主张该文是一篇未署名的资料性文章 — 既非社论也非评论 — 因而不是政府立场的表述;金灿荣主张其主旨是琉球独立而不是日本的权原;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早在1951年就已宣布整个旧金山框架无效,依其说法逐项抗议已无意义。北京2012年白皮书完全没有处理这篇文章。
台湾的立场 本页背后的调查没有记录到中华民国对1953年这篇文章的任何立场。1953年1月,中华民国政府在台北,而这份报纸是它刚刚在内战中败给的那个政党的机关报;此处不向台北归属任何主张。
中国的叙事 史料 6 件 五个世纪的中国航海与海防文献记载这些岛屿的名称,册封使文本把边界画在它们以东,一位日本制图者把它们涂成中国的颜色,以及日本自己的档案显示,一个政府秘密勘查了九年,直到旅顺陷落之后才动手。
《顺风相送》 题为1403年 中国自己的外交部把来源交代得很清楚:现存抄本藏于牛津大学博德利图书馆,是万历年间(1573—1620年)的传抄本,而不是1403年的原本。1403年这一系年所依据的论证是,永乐年间的官员曾反复校订一部更早文本的抄写。该文件是一部针路指南,不是行政记录。
目前所见最早记载钓鱼岛、赤尾屿等地名的史籍,是成书于1403年(明永乐元年)的《顺风相送》。这表明,早在十四、十五世纪中国就已经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岛。 — 2012年白皮书
含义 中国的论证是发现与命名的优先性 — 这是「1895年这些岛屿不是无主地」这一主张的基石。
日本反驳 日本外务省称:「在国际法上,例如仅仅发现某岛屿或地理上邻近,并不足以证明领有权的主张。」 就整批文献而言:「这些文件在查核其原件之后,其内容作为支持中国主张的证据完全不充分。」 (英文本,本版译出)
台湾的立场 台北并不否认中国方面的文献记录 — 它自己也依赖其中许多材料。分歧在于由此能推出什么:中华民国外交部主张,问题在于先占与时效而不在于发现,具有操作意义的事实是这些岛屿在1895年的清朝领土地位,而不是它们出现在一部十五世纪的针路指南里。
陈侃《使琉球录》与郭汝霖 1534年 · 1561—62年 1372年至1866年间,明清两朝共派出24次册封琉球的使团,这些岛屿正在航路之上。白皮书叠加了一条佐证链:1579年的谢杰、1606年的夏子阳、1683年的汪楫把赤屿以外的黑水沟称作「中外之界」 — 中国与外国的分界 — 以及1719年的徐葆光、1756年的周煌。它还引用琉球方面的史料,包括1650年由琉球国相监修的《中山世鉴》。
过钓鱼屿,过黄毛屿,过赤屿……十一日夕,见古米山,乃属琉球者。 — 「经过钓鱼屿,经过黄毛屿,经过赤屿……十一日傍晚,望见古米山,那是属于琉球的。」 · 郭汝霖,1561年:「赤屿者,界琉球地方山也」 — 「赤屿是标示琉球地界的山。」(原书为繁体,此处按本版体例排简体)
含义 中国的界线论证:如果久米是琉球的起点,冲绳海槽是分隔线,那么其以西的一切 — 包括这些岛屿 — 都位于两朝均予承认的一条边界的中国一侧。
日本反驳 日本外务省称:「这些文件虽然表明久米岛属于琉球,却没有任何记述表明位于久米岛以西的尖阁诸岛属于中国的明朝或清朝。」 (英文本,本版译出)日本的解读是,一份确定外国领土从何处开始的文本,并不因此就确定了中国领土在何处终止。
台湾的立场 台北援引同样的册封使文本,但它的主张并不随之成立或倒塌:中华民国外交部的论证经由清朝在行政上把这些岛屿隶属于台湾,再经由《马关条约》第2条展开,因此册封使记录的功能是佐证1895年之前的地位,而不是作为具有操作意义的权原。
《筹海图编》 1561年 主张由知情升格为管辖。白皮书把这条线向后串联:1605年的《乾坤一统海防全图》、1621年茅元仪的《武备志》,直到清朝 — 白皮书称这些岛屿被置于台湾地方政府的管辖之下,援引1722年的《台海使槎录》和1871年《重纂福建通志》卷八十六,后者把它们列在台湾噶玛兰厅之下,即今日的宜兰县。
1561年……明朝负责东南沿海防务的最高长官胡宗宪主持、郑若曾编纂的《筹海图编》一书,明确将钓鱼岛等岛屿编入「沿海山沙图」,纳入明朝的海防范围内。 — 2012年白皮书
含义 中国从文献知情通往行政隶属的桥梁,也是不可或缺的一步:如果这些岛屿不是台湾的附属,马关条约与开罗—波茨坦的论证就无所附着。它也是台北把这些岛屿划归宜兰县的直接来源。
日本反驳 日本外务省A6:「但该书对于这些岛群是否处于明朝的海防范围之内并不明确。尖阁诸岛被印在该图上这一事实本身,并不意味着当时它们被普遍视为中国的领土。」 (英文本,本版译出)
台湾的立场 台北同样依据清朝把这些岛屿隶属于台湾,但对它们的归属划法不同:中华民国把它们编在宜兰县头城镇大溪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把它们表述为台湾岛的附属岛屿。两个政府从未发布过共同的归属划定。
林子平《三国通览图说》 1785年 该图按政体分色。中国的论证是:一位日本制图者未受任何提示,就把这些岛屿放在琉球之外、放进中国的色块之内,并以「釣魚臺」三字标注。白皮书又用西方地图加强这一点:1809年拉比的地图、1811年的一幅英国地图、1859年科尔顿的地图,以及1877年英国海军部的一幅海图。
1785年林子平所著《三国通览图说》……该图将钓鱼岛列在琉球三十六岛之外,并与中国大陆绘成同色,意指钓鱼岛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 — 2012年白皮书
含义 中国最便于引用的一件材料:一项取自对方自身文献的、不利于己方的自认。
日本反驳 日本外务省A7:该图「并不表明准确的地理知识 — 例如,图中台湾的大小仅约为冲绳本岛的三分之一」 (英文本,本版译出)。日本的评论者还补充说,仔细看色版并非只有两种 — 这些岛屿呈桃色而台湾呈黄色 — 而且林子平是一位私人学者,德川幕府曾因其地理著作而处罚他并没收其版木,所以该图不带有任何国家权威。关于台湾大小的这一点,可以对照本卡片所链接的图像自行查核。
台湾的立场 台北援引同一幅地图,但其主张并不依赖它:中华民国外交部依据的是对1895年的法律定性 — 针对并非无主地 的领土所进行的先占与时效 — 对此,一幅十八世纪的私人地图是佐证而不是证明。
日本自身的内部记录,1885—1894年 1885年10月21日 · 1894年5月12日 · 1894年12月27日 白皮书完全用日本外务省自己汇编的日本档案材料,搭起一条长达九年的时间线。井上还建议不宜把这些踏查在官报或报纸上公开。野村1894年12月27日的这份便函,写在旅顺陷落之后。
此刻若有公然建立国标等举措,必遭清国疑忌,故当前宜仅限于实地调查……而建国标及着手开发等,可待他日见机而作。 — 井上馨1885年10月21日函致山县有朋,此处引自中国政府2012年白皮书的中文译文;日本外务省另有自己的参考译,两者不同,见下方「同一份文书,两种读法」① · 「关于该岛并无旧记录,也无可证明该岛属于我国的民间传说与古迹」 — 冲绳县秘密调查的结论,1894年5月12日(日文原件,本版译出) · 「今昔情形已殊」 — 内务大臣野村靖致外务大臣陆奥宗光,1894年12月27日(日文原件,本版译出)
含义 中国的论证是:日本自己的卷宗显示,这个政府知道这些岛屿不是可以随便拿的,把勘查隐瞒了九年,在1894年5月记下自己并无日本权原的凭据,直到战局转向之后才动手。
日本反驳 日本外务省对同一封信的读法是,日本担心的是招致清朝的猜疑,而不是清朝的权原:「不可能把它解释为日本政府承认清朝把尖阁诸岛作为其领土。毋宁说,该文书表明日本是在这些岛屿不属于清朝这一前提下,谨慎而周密地推进编入程序的。」 (英文本,本版译出)日本还把同月、同卷宗中的另一封信作为自己的反证 — 山县有朋1885年10月9日的信,其中记载这些岛屿「仅仅是作为航路方向被提及,看不出丝毫曾受清朝统治的痕迹,而且岛名在彼我之间各不相同」 (日文原件,本版译出)。
台湾的立场 台北把同一批档案用在更窄的目的上。它的主张不需要证明日本相信这些岛屿属于中国,只需要证明它们不是无主的 — 因此1894年5月「日本并无自身权原记录」这一认定,以及1895年1月决议的时点,被当作关于该次取得之性质的证据来引用,而不是关于日本内心认知的证据。
中国外交部声明与1992年《领海法》 1971年12月30日 · 1992年2月25日 这份声明是针对《冲绳归还协定》获批准而发布的,是北京第一份完整的正式主张,其后每一份中方声明都由它派生。它被写入1992年2月25日的《领海及毗连区法》,该法列举「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此后是2009年的《海岛保护法》、2012年3月公布的标准名称,以及2012年9月10日宣布的领海基线。中国还依赖随后发生的事:1972年9月27日田中—周恩来的会谈往来,以及邓小平1978年10月25日记者会上提出把这个问题留给后一代解决。按中国的读法,在双方明确把一个问题搁置起来的地方不能推定默认 — 而两国政府对是否曾达成过这样的谅解意见相左。
中国与琉球在这一地区的分界是在赤尾屿和久米岛之间……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等岛屿是台湾的附属岛屿。它们和台湾一样,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美、日两国政府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我国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这丝毫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土主权。
含义 该声明把中国的立场固定成一条链子:明朝海防、台湾的附属、赤尾屿与久米岛之间的边界、1894—95年战争中的窃取、马关条约、开罗与波茨坦的归还,以及一项无效的美日安排。
日本反驳 日本外务省的回答有两支。历史、地理或地质方面的论点,在国际法上都不是有效的权原证据;而且这些主张出现在1968年调查之后 — 「中方对于自己为何未曾表示异议,从未作出说明。」 关于战时宣言,外务省补充说:「无论开罗宣言还是波茨坦公告,对于日本领土的处理都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英文本,本版译出)中国关于时点的回应是,它直到1971年10月才在联合国有席位,直到1972年才与东京建立关系。来自第三国的德里夫特认为这不足以说服人:「本文作者不明白这为何会阻止北京提出抗议……因为该政府在1972年以前曾多次抗议日本的政策。」
台湾的分歧 台北1996年的四项原则明确表示,中华民国「不与中共合作处理此一问题」 。分歧既是形式上的也是实务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以战争的结果为主要依据,与日本之间没有任何安排;而中华民国在2013年与日本签署了一份完全把主权问题搁置起来的渔业协议。
台湾的叙事 史料 6 件 针对并非无主之地的领土所进行的先占与时效;依《马关条约》第2条与台湾一并被割让;以及一套把主张与其后果分开处理的政策 — 正式拒绝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行动,同时与日本维持一份可运作的渔业协议。两个华语主张方之中,率先在1971年6月正式提出现代主张的是它。
中华民国率先提出主张 1969年7月 — 1971年6月11日 台北自己的纪事列出了这一顺序:1969年7月,中华民国宣布对大陆礁层的主权并着手规划勘探;1970年8月批准《大陆礁层公约》;1970年9月制定石油法规;1970年7月日本发出照会否认中华民国的权利;中华民国对这些岛屿的正式主张随后于1971年6月11日提出 — 比中华人民共和国12月30日的声明早六个月。
含义 台北的立场是:在两个华语主张方之中,它是最先正式提出现代主张的一方,而且它的诉求是按自己的时间表推进的,不是跟在北京后面。
日本反驳 日本的回答就是这一时间顺序本身:日本外务省的立场是「中国政府和台湾当局是在1970年代才开始提出各自的主张的」 (英文本,本版译出),而那是在1968年调查提示可能存在石油之后。日本还在1969年5月于岛上设立了标桩 — 台北把这一举动读成:所谓持续的行政薄弱到一旦争议开始就需要加固;而日本学者奥原则把它读成一次有效统治 行为。
中国的分歧 北京的正式声明发布于1971年12月30日,晚于台北,而且两者并未协调。不过德里夫特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次主张系于1970年5月18日《人民日报》的一则报道,那会早于中华民国的正式主张 — 「最早的正式声明」与「最早的主张」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本页背后的调查没有断定哪一种量法才对。
中华民国外交部:1945—1971年间无从抗议 十项事实,第8项 台北对「七十五年间无人提出异议」这一论证的正面回答。它有两支,而且两支都是中华民国特有的:被排除在那份据称已经解决此事的1951年文书之外;以及1945年至1971年间根本不存在可供抗议的日本行政,因为那段时期这些岛屿处于美国的施政之下。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至1971年之前,钓鱼台列屿处于美军托管之下而非日本的行政管辖之下,因此中华民国当时并无向日本政府提出抗议的依据。 — 并称:「中华民国未获邀参加1951年的旧金山和会。」(英文本,本版译出)
含义 台北的立场是:在既无发言场合、又无施政方可以交涉的情况下,沉默不能被读作默认 — 这与北京的回答不同,它依据的是中华民国自身的战后处境,而不是外交孤立。
日本反驳 日本的立场是,这些岛屿之所以处于美国的施政之下,恰恰因为它们是南西诸岛的一部分,这本身就是日本的主张;而且中华民国在1952年双边和约的谈判中同样没有提出异议 — 那是一个它并未被排除在外的场合。日本外务省更大范围的论点是,这些主张是1970年代才开始的。
中国的立场 北京提出的是一个平行但不同的论证,依据的是自身处境而不是台北的处境:它直到1971年10月才在联合国有席位,直到1972年才与东京建立关系。这两种回答不能互换,而且两个政府都没有提出过对方的那一种。
中华民国外交部论《马关条约》第2条 一贯立场 台北的核心法律论证,也是它与北京的框架分手的地方。它不以战时宣言开头,而是把争端框定为先占与时效的问题 — 即一个国家能否取得对已有主权者之领土的权原的那些法理 — 然后通过割让文书本身把这些岛屿系于台湾。
关于钓鱼台列屿的国际法争议,主要是围绕以先占与时效为依据的主权主张。这些岛屿在1895年之前是清朝领土的一部分,并非无主地……台湾被割让给日本时,依《马关条约》第2条的合理解释,这些岛屿也一并被割让…… (英文本,本版译出)
含义 台湾的立场是,这些岛屿的法律命运与台湾绑在一起:如果它们在1895年随台湾一并被割让,那么此后它们也随台湾一并归还,而「日本1895年的编入是否是对无主之地的合法先占」这个问题根本不会出现。
日本反驳 日本外务省的回答是,这些岛屿不属于依日方所称《下关条约》(即中方所称《马关条约》)割让的台湾及澎湖列岛:它们是在该条约三个月之前,由一项单独的行为作为无主地编入的;而《旧金山和约》第2条乙项放弃了台湾及澎湖列岛,却没有触及它们。日本同时坚持不存在需要解决的争议。
中国的立场 北京在实体结论上与之相同,援引的也是1895年的同一次割让,但它的正式文件把这些岛屿表述为台湾岛的附属岛屿,而且它的论证以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下的归还为首要依据,而不是以先占与时效为首要依据。两个政府的论证在结果上汇合,在路径上分岔。
1996年的四项原则 1996年 台北通过了四项处理该争端的原则,其中包括明确拒绝与北京共同行动。其实务后果在行政记录上看得见:中华民国把这些岛屿编在宜兰县头城镇大溪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把它们表述为台湾岛的附属岛屿,并在2012年3月公布标准名称、2012年9月宣布领海基线。
……不与中共合作处理此一问题。
含义 台北的立场是:它的主张是它自己的,不与人合并 — 它与北京的主张平行提出,从不共同提出。
日本反驳 拒绝协调并不改变日本的回答:日本外务省认为,两个主张方的历史或地理材料都不构成国际法上有效的权原证据,而且这些主张是在1968年调查之后才开始的。请注意日本自己的用语 — 外务省写的是「中国政府和台湾当局」 ,这是台北不接受的表述方式。
中国的立场 北京没有与台北就这些岛屿发布过任何共同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把这些岛屿表述为台湾岛的附属岛屿;中华民国把它们编在宜兰县头城镇大溪里。两者从未发布共同的归属划定。
台日渔业协议 2013年4月10日 台北与东京签署了一份渔业协议,为台湾渔民在这些岛屿周边水域增加了约4,530平方公里的受保护作业区。该协议完全把主权问题搁在一边,只处理渔业进入。北京没有缔结任何同等的安排。
主权在我、搁置争议、和平互惠、共同开发。 — 东海和平倡议,即缔结该协议所依据的框架
含义 台湾的论证是,主权与日常实务可以分开:主张完整保留,同时把真正影响到人的渔业纠纷解决掉。这是两个华语主张方之间最清楚的实务差别。
日本反驳 日本签署的是同一份协议,而按它的读法,其中没有任何让步:该安排只涉及渔业进入,而日本的立场依旧是不存在需要解决的主权问题。因此东京把这份协议视为与自身主张一致,而不是对自身主张的限缩。
中国的立场 北京没有缔结任何同等的安排,而且它的法律文件把这些岛屿当作台湾岛的附属岛屿来处理,而不是当作可与东京另行安排的事项。
东海和平倡议 2012年8月5日 该倡议在2012年9月日本国家买下其中三个岛屿(日方称「国有化」)的几周之前提出,勾勒了台北的政策:主张不放弃,但争议应予搁置,让位于共同开发与实务安排。2013年的渔业协议是它的第一件具体成果。
主权在我、搁置争议、和平互惠、共同开发。 — 马英九总统
含义 台湾的框架是:它是那个提出程序而不是提出判决的主张方 — 这也是它与另外两方区别最大的地方。
日本反驳 日本无法接受「搁置一项它认为并不存在的争议」这一前提:日本外务省的一贯立场是不存在需要解决的领有权问题。东京接受了渔业安排,却没有接受它被提出时所依据的那个框架。
中国的立场 北京过去用过类似的提法 — 邓小平1978年提出把问题留给后一代 — 但它没有采纳台北的倡议,并在次月宣布了领海基线。
同一份文书,两种读法 3 处交锋 三份被当事方朝相反方向阅读的文书。选一种读法,看荧光笔移动;初始选择是随机的。每一项都注明所展示的是谁的读法 — 凡是对日本的回答专属于北京的,就标为北京的,因为台北已经正式拒绝把自己的主张与北京的并成一份,这个装置不得把两者并起来。
① 井上馨1885年10月21日函 此刻若有公然建立国标等举措,必遭清国疑忌,故当前宜仅限于实地调查及详细报告其港湾形状、有无可待日后开发之土地物产等,而建国标及着手开发等,可待他日见机而作 (中国政府2012年白皮书所载中文译文) · 上述岛屿亦接近清国国境,与此前已勘查完毕的大东岛相比周围显得较小,尤其清国已为其命名;近来清国报纸等还刊载我国政府意图占据台湾附近清国所属岛屿之类的传闻,对我国抱有猜疑,并屡次促请清政府注意 (日本外务省问答A9所载参考译,本版据日文译出) · 此次调查之事恐均不刊载官报及报纸为宜 (同一白皮书)
🇯🇵 日本的读法 🇨🇳 北京的读法
是谨慎,不是承认。 这封信记录的是对清朝猜疑 的担心,而不是对清朝权原的担心。日本外务省认为,绝不可能把它读成日本政府承认清朝领有这些岛屿,毋宁说它表明日本是在这些岛屿不属于清朝这一前提下 谨慎周密地推进的。日本援引同月、同卷宗的第二封信 — 山县有朋1885年10月9日的信 — 其中记载这些岛屿「看不出丝毫曾受清朝统治的痕迹,而且岛名在彼我之间各不相同」 。
他们知道,而且他们等着。 东京因为建立国标会让北京警觉而没有建,指示不要把踏查公开,在1894年5月记下自己并无显示这些岛屿属于日本的记录,直到旅顺陷落之后才动手 — 那时内务大臣写下「今昔情形已殊」。这不是一个国家取得无主之地时的举止。
上面三段都出自政府公布的译文 — 第一段和第三段是中国政府2012年白皮书自己的中文,第二段是日本外务省在问答A9中登载的参考译(日文),由本版译成中文。书简本身是一份用日文写成的原始文书,但这处交锋并不在原件的下落上。它在于两个政府把同一封信读成了不同的文字,并各自公布 。中方的译文留下的是暂缓建立国标这一判断;日方的译文留下的是清朝已经为这些岛屿命名、清朝报纸上出现的传闻、以及由此招致的猜疑这一语境。信中所说的是日本担心招致清朝的猜疑 。这是否以清朝的领有 为前提,信中没有写,仅凭这封信也无法定案。原件的书影可以从本页的资料按钮看到,但这不是一处「看了原件就能决定哪种读法正确」的交锋。另外,包含「清国已为其命名」这一句的是日方的译文,而中方的白皮书并不需要论证这一点。还有一点:在这里与日本的读法相对的,就其完整形态而言是北京的读法。台北的读法更窄 — 正如本资料集关于同一批档案的卡片所记,中华民国的主张不需要证明日本相信这些岛屿属于中国,只需要证明它们不是无主的。
② 陈侃,1534年 — 「见古米山,乃属琉球者」 过钓鱼屿,过黄毛屿,过赤屿 ……见古米山,乃属琉球者。 — 「经过钓鱼屿、黄毛屿、赤屿……望见古米山,那是属于琉球的 。」(原书为繁体,此处按本版体例排简体)
🇯🇵 日本的读法 🇨🇳🇹🇼 北京与台北的读法
它说的是琉球从哪里开始,不是中国到哪里为止。 日本外务省认为,这些文献虽然表明久米岛属于琉球,却没有任何记述表明其西面的岛屿属于明朝或清朝。一位记下第一处外国陆地的册封使,记录的是航海事实,而不是在身后画一条国界。
既然久米是边界,那么它以西的一切都是中国的。 而且陈侃并不孤立:1561年郭汝霖把赤屿称作标示琉球地界的山,1683年汪楫把赤屿以外的海槽称作「中外之界」,即中国与外国的分界。1650年在琉球国相监修下编成的琉球自己的正史,也被引来作同样的说明。
这是一处真实的逻辑缺口,不是修辞上的搪塞。册封使文献确定了外国领土的西端,但就其字面而言并没有主张中国领土的东端。中国的回答是,这批文献作为整体把边界定在海槽上。一批航海观察的总和能否确立一条边界,正是两个政府所争的那件事,本资料集不予裁断。
③《人民日报》,1953年1月8日 包括尖閣諸島 、先岛诸岛、大东诸岛、冲绳诸岛、大岛诸岛、土噶喇诸岛、大隅诸岛等七组岛屿。
🇯🇵 日本的读法 🇨🇳 北京的读法
他们自己的报纸,他们自己的话。 中国共产党的机关报,在抨击美国占领的论战之中,把这些岛屿归类为琉球的一部分,而且用了日本的名称。这是能拿到的最有证明力的、不利于己方的自认,也是日本默认论的核心。日本外务省称:中方对于自己为何未提出异议,从未作出说明。
一篇未署名的资料性文章不是国家行为。 历史学者刘江永指出,它既非社论也非评论;金灿荣主张其主题是琉球独立而非日本的权原;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早在1951年就已宣布整个旧金山框架无效,按北京的说法,逐项抗议已无意义。
这里的告诫朝向双方。日本的引用是准确的 — 文章确实存在,也确实写了日本所说的内容。但针对它的回答是学术性的而非官方的:北京自己的2012年白皮书完全没有触及这篇文章。诚实的说法是:文本存在;它作为国家行为的法律分量确实可疑;而且日本学者新崎指出该文还把大隅诸岛也算进琉球 — 这一点不利于把它当作在地理问题上有权威的材料,无论朝哪个方向。在这里与日本的读法相对的只有北京的读法。它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有的材料搭起来的 — 1951年对旧金山处理的拒绝,以及两位中国学者 — 而1953年1月中华民国政府在台北,与这份报纸的发行者处于战争状态。本页背后的调查没有记录中华民国对这篇文章的任何立场。另外,上面这一节是按中文原文引用的 — 日本所引用的是外务省的英文暂译,而文章的原文是中文。
第三方视角 第三方资料 4 件 美国把施政与主权分开,正是这一区分让它既能给出防卫承诺,又能宣称在归属问题上保持中立。三方都赞许地引用它,而各自引用的是不同的那一半。
美国 — 施政不等于主权 1960年 · 1971年 · 2014—2025年 1960年1月19日《日美相互合作及安全保障条约》第5条规定,缔约双方在「日本国施政下的领域」 内对武力攻击采取行动 — 是施政,不是主权。1971年10月20日,代理助理法律顾问罗伯特·斯塔尔依国务卿的指示写道,交还施政权「绝不能损害任何底层的主张。美国不能增加日本在把这些岛屿的施政移交给我们之前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也不能因为交还其所接收之物而减损其他主张方的权利」 。施政权于1972年5月15日随冲绳一并移交。此后这一表述被反复重申:奥巴马2014年4月24日在东京表示「第5条涵盖日本施政下的所有领域,包括尖阁诸岛」 ,同日又限定说「我们在最终的主权归属问题上不持立场」 ;拜登与岸田2023年1月13日重申;2025年2月7日再次在首脑层级重申。(英文原件,本版译出)
价值与局限 决定性的第三方立场,也是三方都必须绕着走的那一个:日本得到防卫承诺,却没有得到美国对其权原的承认;中国和台湾则保有一份美方声明,说它们的主张未受损害。它的限度朝两个方向延伸。美国是日本的条约盟国,因此它在归属问题上的中立,与一项只在日本施政期间才起作用的保证共存 — 这使它在一个自己拒绝在法律上背书的现状中,握有实际的利害。尽管如此,1971年一份后来解密的美国情报评估仍认为「日本对尖阁诸岛的主权主张是有力的,所有权的举证责任似乎应落在中国一方」 — 这不是一项中立的判断。美国国会研究处指出,中国的巡航「在许多人看来像是意图利用美国在主权与行政控制之间所作的区分」 ;至少有一位美国学者佩德罗佐称这种中立立场「说不通」 。本次调查没有找到2025年之后、日期为2026年的美方重申该表述的声明。
1968年ECAFE调查与主张的时点 1968年10—11月;1969年公布 台湾与日本之间的大陆架极有可能是世界上最富饶的石油储集区之一。它也是世界上少数几片至今未经钻探检验的大型大陆架之一,原因既有军事与政治因素,也因为缺少哪怕像本次短期调查这样的初步地质踏勘资料。 — 埃默里等,CCOP技术公报第2卷第41页(英文原件,本版译出)
该调查由F. V. Hunt号科考船执行,时间为1968年10月12日至11月29日,成果于1969年公布。作者共十二人,其中五名美国人 — 首席作者是伍兹霍尔的K. O. 埃默里,另有四人来自美国海军海洋测绘局 — 此外还有日本、韩国和台湾的科学家。报告的摘要明显比结论谨慎,称该海底「作为世界未来的石油产区看来大有希望,但现在需要详细的地震勘测」 。
价值与局限 三方都围绕它来安排各自时间线的那件事实:日本引用这个先后顺序,作为主张是冲着石油来的证明;中国和台湾则回应说,调查解释的是正式声明的时点,而不是主张的存在。有四点限度。日本自己的叙述把这次调查说成由「日本、台湾和韩国的专家」 进行,没有提到美国的参与,而且把触发点系于1968年的调查而不是1969年的报告。「最早的正式声明」与「最早的主张」是两个问题:中华民国的正式主张在1971年6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在1971年12月30日,但德里夫特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次主张系于1970年5月18日《人民日报》的一则报道,而台湾最早的公开主张则有1970年9月和1971年2月两种系年。上面那段引文常被误抄成「缺少一致的初步踏勘」;原文用的是「哪怕」。另外,中国的官方主张从未提到这次调查。
国际法学文献 2012年 · 2014年 · 2018年 从1895年到1971年,对日本的有效控制没有出现过异议……因此在本案中,关键日期应定在1971年。如果把国际法上的默认概念适用于本案,那么中国和台湾在1971年才开始抗议已经太晚。 — 阿里·穆罕默德、安萨里与艾哈迈德,《印度法学会杂志》60卷2期(2018年) · 「缺乏勤勉的调查、拖延到『适当』时机才行动、在遵循编入无主地的惯常做法上的不规则、缺少天皇的正式批准,以及随之而来的保密……所有这些都不利于『日本在1895年认定尖阁诸岛为无主地』这一主张。」 — 李文雅与方明,《亚太杂志》(2012年)(英文原件,本版译出)
法理上的断层线不在于谁最先发现这些岛屿,而在于哪一个日期固定了这场争端 — 而两个候选日期的切法,文献尚未定论。日本把它定在1895年1月14日。上面所引的同行评审论著把它定在1971年,并认为到那时中国和台湾再抗议已经太晚。本次调查没有找到能解决这个问题的材料。无论作者倾向如何,有三个法理要点反复出现:单凭发现至多产生一项须由有效占领来完成的未完成权原,这一点不利于中国;东格陵兰 标准,即对偏远无人领土的主权只需要不多的权力展示,这一点两边都能用;以及时效需要默认,而在对方主张者处于你的殖民统治之下或外交孤立之中时所取得的默认,在法理上是薄弱的,这一点不利于日本。
价值与局限 它的用处在于把分歧定位在法理和一个有争议的日期上,而不是定位在文件上。这个领域有三极,本卡片把它们标出来而不是藏起来。阿里·穆罕默德、安萨里与艾哈迈德 — 马来西亚作者,发表在印度的期刊上,两者都不是当事方 — 是本次调查中唯一核实过的匿名同行评审论著,而它在有效统治 问题上作出有利于日本的结论。三好正弘倾向日本,把默认论说到最锋利处:「除了把中国的态度定性为『默认』之外别无他途……因此可以推知,中国已不再有权主张主权。」 李文雅与方明倾向中国。德里夫特与原贵美惠来自第三国并且拒绝作出裁断;德里夫特的总结两边都割:「无论日本还是中国版本的历史背景,都不是没有弱点的。以现代国际法的标准衡量,日本的主张确实更强,而中国的立场则因1895年至1970年间毫无抗议而被严重削弱。」 它的限度:奥原和芹田的英文本在自己的扉页上写明由日本政府资助,而《亚太杂志》是编辑审稿而非匿名同行评审。就连那篇同行评审的论文,也重复了关于是谁命名「尖头诸屿」的那个常见错误。
命名与制图惯例 现行做法 在制图上不存在中立的解决办法。美国联邦的用法是「Senkaku Islands」,但国会研究处在其报告标题中并列三种名称,并在全文中对每一处地物都使用三名并列 — 这是最接近于美国官方承认名称本身有争议的做法;该报告自己的保留是它「并非设计为一份法律分析」 。美国地名数据库在这些坐标上根本没有「Diaoyu」或「Diaoyutai」的条目,而它所核定的两处地物名称Kōbi-sho和Sekibi-sho,则是中国来源名称的日语读法。日本外务省以包括简体中文和繁体中文在内的十三种语言发布其相关页面,主动在其他当事方的语言里争夺命名。
价值与局限 这与本页的做法直接相关。日本反对双名并列,认为那暗示争议存在;中国和台湾反对「Senkaku」,因为它是一个英文名称的转写。这一反对有文献依据:1900年之前的日本文献里并没有出现「尖阁」,那一年它在一份地理学刊物上被造出来,用以对应英文的「Pinnacle」 — 比它本应描述的那次编入晚了五年;白皮书对此的说法是「1900年,日本将钓鱼岛改名为『尖阁列岛』。」 与之对称的事实是,台北把「钓鱼台」用作整个群体的统称,同样只始于1970年代的这场争端。它的限度在于:任何单一的标题名称都是一种立场,包括本页顶端的那一个,而三者的任何排列对所有人来说都不是中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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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与限度。 2026-08-24编成,依据一次覆盖日本、中国和台湾官方记录及第三方材料的调查。在本简体中文版中,中文原件 — 中国国务院2012年白皮书、外交部声明与法规、明清册封使与海防文献、1958年地图集的相关内容 — 直接按中文引用,而不是从英文回译;日文原件 — 1895年内阁决议、日本外务省的基本见解与问答、井上与野村的书简 — 则在保持文义准确的前提下译出,并在卡片上注明原文语种;文言引文按本版体例排简体字,只有作为文书字面证据的字串(如1920年感谢状中的「和洋島」)保留原写法。有五点告诫。第一,这是三方争端,第三方不是脚注 :台北通过部分不同的法律路径得出与北京相近的结论,并已正式拒绝与之共同行动,因此它的主张作为独立的叙事列出。第二,只有在调查提供了当事方特有材料时才拆分反驳 ;中国和台湾以相同说法作答之处,就作为一条共同反驳呈现,而不是为了看起来对称把它劈成两条;调查没有记录到某一方立场的地方,本页照实说明,而不是替它补一个。第三,中国方面一份关键文献只以后世抄本传世 — 1403年那部针路指南的博德利本是万历年间的写本,这是中国自己的外交部所述。第四,对日本《人民日报》那张卡片的回答是学术性的而非官方的 ;北京2012年白皮书没有处理该文,同一份白皮书对1920年领事的感谢状、古贺的开拓和石油调查也保持沉默 — 每一处沉默都标在相应卡片上。第五,学术文献是有倾向的,并按倾向加了标签 ,而不是当作中立权威引用。徽章遵循编辑原则所定的两个等级:原文公开 = 图像或全文可以公开取得;副本公开 = 原本已佚或无法取得,文本以传抄形式流传。第三方卡片不附反驳,改为自陈其限度,因为它们不是任何一方的证据。
编辑原则。 ① 这些岛屿的任何单一名称都不是中立的。本版以简体中文写成,因此标题采用中国政府的名称「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同时并列日本政府的「尖阁诸岛」与中华民国(台湾)政府的「钓鱼台列屿」,并标明各是哪一方的名称 — 这是关于本版语言的规则,不是关于领土归属的立场;用争端一方的语言写成,这一安排本身对任何人都不是中立的。② 三段叙事的排列顺序每次访问随机。③ 每一处争端都标注其实际控制方;三段叙事中的每张卡片都附有其他当事方的反驳,双方论证一致时则附上分歧点的说明。